摘錄臺北市政府衛生局「臺北市公共衛生護理工作手冊」
主要內容如下:
三、產前檢查
(一)檢查次數:
懷孕16 週(4 個月)以內,第1 次檢查。
懷孕28 週(7 個月)以內,每月檢查1 次。
懷孕28 週(7 個月)以上至36 週,每半個月檢查1 次。
懷孕36 週(9 個月)以上至生產,每週檢查1 次。
若有不正常症狀,則應隨時增加檢查次數。
(二)孕婦健康手冊由健保局印製,交由特約醫院、診所於確定保險對象懷孕後發給。
(三)全民健康保險孕婦產前檢查給付時程、次數及服務項目,(如附件4)。
資料來源: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
網址:
http://www.health.gov.tw/Portals/0/Data/95年公共衛生護理工作手冊.pdf
引用:http://www.health.gov.tw/Portals/0/Data/95年公共衛生護理工作手冊.pdf